圖書館借閱規則
實踐大學圖書館借閱規則
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一百學年度第一次圖書館委員會」會議修訂通過
ㄧ百零一年六月六日「一百學年度第二次圖書館委員會」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實踐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之館藏資料,提供本校教職員生借用為主,凡本校專兼任教師、職工、及在籍學生等讀者,均得依實踐大學圖書館借閱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借閱館藏資料。校友、學員及社區人士另訂辦法規範。
第二條 讀者應憑本人證件辦理借閱,其規定如下:
一、根據本校有關單位發給讀者之證件,借還館藏資料。
二、兼任教師於每學期第一次借書時應攜帶該學期聘書與身分證件辦理。
三、遺失證件應即掛失,如遭人冒用或將證件供他人借書,其責任自負。
四、本校專任教師及行政主管,得填妥代借圖書資料委託單後委由他人代借。
第三條 一般書籍採開架閱覽方式,借書應自行攜至流通服務台辦理借書手續。
第四條 借書總冊數及借期分別規定如下:
一、本校專兼任教職員工借書冊數以二十冊為限(含視聽資料二件);圖書借期四週、視聽資料借期三天。
二、研究生借書冊數以二十冊為限,借期四週。
三、大學部學生借書冊數以十冊為限,借期二週。
四、校友、學員及社區人士以三冊為限,借期二週。
五、有函套之線裝書及連續性套書仍以冊數計算。
第五條 本館視聽資料、期刊、學報、參考書、珍本書、統計類,以及其它特殊圖書資料等限館內閱覽,概不外借,惟視聽資料開放教職員工外借。
第六條 凡規定不外借之館藏資料,限館內閱覽。如因公務或教學上之必要,亟需外借者,經申請後,於各服務台辦理外借手續,並應於指定時間內歸還,未按時辦理歸還者,依第九條規定辦理。
第七條 擬借之書籍已為他人借出時,可以先行線上預約,每人預約以五冊為限。預約圖書到館後,系統自動以E-MAIL通知(讀者須自行上網登錄E-MAIL)。預約書於通知後三天之內未辦理借書手續者,視為棄權。
第八條 借書到期仍需借閱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教師可續借二次,其他讀者續借一次,續借期限自辦理日起算,可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到期日前三天內自行上網辦理。
(二)親自到館辦理。
二、以下情況不得辦理續借:
(一)視聽資料不得續借。
(二)續借次數已滿者。
(三)欲續借之圖書已被其他讀者預約者。
(四)所借圖書有逾期者。
(五)逾期罰款未繳清者。
(六)已被停止借書權利者。
第九條 所借館藏資料應按時歸還,未按時辦理歸還者,應按日繳交逾期罰款,每日每件以二元計(含閉館日),以此累加,罰款每件最高以新臺幣三百元為限。
第十條 所借閱之館藏資料如有遺失或批註、圈點、折角、污漬、撕破等損壞情形,應負賠償責任,其賠償辦法如下:
一、購買與遺失或損壞書籍資料名稱、著者、出版處所、版次相同之圖書賠償。中西文圖書如無法購得原版,得購買新版;惟原書如為精裝本,賠償時亦須相同。若無法購得,則依定價之二倍賠償;如無法查得定價時,其計價賠償方式如下:
(一)中文書一百面以下者,以三百元計,超過一百面者,按每面三元計價。
(二)外文書一百面以下者,以六百元計,超過一百面者,按每面六元計價。
(三)無價可循者,中文圖書每冊以新台幣六佰元、外文圖書每冊以新台幣三仟元計價。
二、期刊依單本期刊購買價格計價,或逕自購買全新期刊賠償。
三、視聽資料賠償應為公播版。
四、確認應賠償後,應於二周內完成賠償手續,逾期未賠償者應按本規則第九條繳交逾期罰款。如有逾期者,除賠償書款外,另需補繳逾期罰款。
五、賠償手續完成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款、保留殘本或更換圖書。
第十一條 教職員工退休、離職或學生離校時必須還清所借圖書資料、設備及逾期罰款,始可完成離職、離校手續。
第十二條 本規則經圖書館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