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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及採購「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相關規定

一、依行政院秘書長109年12月18日院臺護長字第1090201804A號函,重申各公務機關使用資通訊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務)相關原則如下:
(一)公務用之資通訊產品不得使用大陸廠牌,且不得安裝非公務用軟體。
(二)個人資通訊設備不得處理公務事務,亦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
(三)各機關應就已使用或採購之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列冊管理,且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

二、「大陸廠牌認定方式」及「資通訊產品定義」:

  • 大陸廠牌認定方式:由填報機關「從嚴認定」,所有屬大陸廠牌者,無論其原產地於我國、大陸地區或第三地區等,渠等產品均須納入。
  • 資通訊產品定義:參考資通安全管理法第3條用詞定義,包含軟體、硬體及服務等,另具連網能力、資料處理或控制功能者皆屬廣義之資通訊產品,如無人機、網路攝影機、印表機等。
  • 各機關若無法於期限內完成汰換或有窒礙難行之處,須填報正當理由,後續由資通安全署協助評估其妥適性或其他可行作法

三、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之汰除:

  • 依行政院政策要求,公務用之資通訊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務)不得使用大陸廠牌,已列管者依使用年限儘速汰換。

四、限制對外出租場域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

  • 於學校 委外契約 或 場地租借使用規定,應明訂不得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
  • 針對現有委外契約,應協調廠商配合辦理或修正契約規定。

 

參考資料

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

行政院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常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