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使用及採購「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相關規定
一、依行政院秘書長109年12月18日院臺護長字第1090201804A號函,重申各公務機關使用資通訊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務)相關原則如下:
(一)公務用之資通訊產品不得使用大陸廠牌,且不得安裝非公務用軟體。
(二)個人資通訊設備不得處理公務事務,亦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
(三)各機關應就已使用或採購之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列冊管理,且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
二、「大陸廠牌認定方式」及「資通訊產品定義」:
- 大陸廠牌認定方式:由填報機關「從嚴認定」,所有屬大陸廠牌者,無論其原產地於我國、大陸地區或第三地區等,渠等產品均須納入。
- 資通訊產品定義:參考資通安全管理法第3條用詞定義,包含軟體、硬體及服務等,另具連網能力、資料處理或控制功能者皆屬廣義之資通訊產品,如無人機、網路攝影機、印表機等。
- 各機關若無法於期限內完成汰換或有窒礙難行之處,須填報正當理由,後續由資通安全署協助評估其妥適性或其他可行作法
三、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之汰除:
- 依行政院政策要求,公務用之資通訊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務)不得使用大陸廠牌,已列管者依使用年限儘速汰換。
四、限制對外出租場域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
- 於學校 委外契約 或 場地租借使用規定,應明訂不得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
- 針對現有委外契約,應協調廠商配合辦理或修正契約規定。
五、目前常見的大陸廠牌:
海康威視(Hikvision) |
華為(Huawei) |
大疆(DJI) |
歐家控股(OPPO) |
普聯(TP-Link) |
小米(MI) |
大華(Dahua) |
中興通訊 |
海信(Hisense) |
魅族(MEIZU) |
努比亞(Nubia) |
真我(REALME) |
騰達(Tenda) |
海能達(Hytera) |
維沃移動(vivo) |
TOTOLINK |
福斯康姆(Foscam) |
天瓏移動(SUGAR) |
註1:
若無法認定時,建議請廠商提供說明或文件證明其非大陸廠牌。
註2:
在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可查詢陸資資訊產業、陸資來台投資事業,這些業者在台灣生產銷售的資通訊產品是否被認定屬大陸廠牌而限制使用仍未明確,原則上建議盡量避免購置。
六、資通訊產品驗收注意事項:
為避免誤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驗收時請特別注意:
(一)可參照行政院秘書長109年12月18日院臺護長字第1090201804A號函附件之「擴大盤點所使用或採購之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原則」進行識別。
(二)移轉相關誤用風險予供貨廠商,合約中須註明相關罰責,並可要求廠商:
1.簽立切結書(證明軟硬體設備及主要零組件無中國大陸廠牌及無不當資訊收集或傳送功能)
2.提供海關報關單
3.提供出廠證明
4.提供設備及零組件型號
如產地為中國大陸即從嚴認定不合規。
參考資料